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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年修讀學、碩士學位要點
 


⦿第一條

為鼓勵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於本校修讀碩士學位,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,依據本校學生五年修讀學、碩士學位辦法特訂定本要點。

⦿第二條 
凡本大學部學生成績優良者得於三年級下學期結束後,至四年級上學期結束前,填具相關申請表件向本系碩士班提出申請修讀學、碩士學位
前項所指成績優良係指學業成績平均70分(含)以上、達全班排名前百分之六十(含)、傑出或特殊優良表現者。

 
⦿第三條 
錄取名額以該學年度教育部核定之招生名額二倍為限,其甄選由本系成立審查小組,並循公平、公正之審議程序,從課業表現、就讀動機、研究熱誠、學習態度、其他表現等五方面予以審核,再提交系務會議通過後,始得錄取,並經行政程序提交教務處註冊組登錄。

⦿第四條
錄取之學生兼具學士學位候選人及碩士班預備研究生(以下簡稱預研生)資格。

⦿第五條 
預研生修課學分數悉依照「南華大學學生選課須知」之碩士班學生修習學分數規定辦理。

⦿第六條 
取得預研生資格後,必須於四年級取得學士學位,並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生入學考試,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。

⦿第七條         
具預研生資格者,須於碩士班入學當學期申請抵免碩士班畢業學分,原修課之成績應達七十分以上始可提出申請,申請辦理學分抵免以一次為限,至多可抵免碩士班研究生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(不含論文學分,且不受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有關抵免學分之上限規定)。但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,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。

⦿第八條 
學生必須符合原系學士學位與欲就讀研究所碩士學位之畢業規定,方發給學、碩士學位證書。

⦿第九條  
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,並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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